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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簽訂合同須謹慎 謹防文件空白處留風險
作者:zidingxt 日期:2015-05-09 瀏覽

   一般而言,“簽字”行為具有對事實認可的法律效力。簽字確認具有極其重要的法律意義,在重要條款留有空白的文件上簽字,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實踐中,很多勞動者未充分認識到“簽字”的法律效力,隨意簽下名字,為自己帶來后患無窮的“麻煩事”。


   王先生于2010年入職某圖書公司,擔任圖書管理員,入職當天即 與公司簽訂了三年期的勞動合同,但其將兩份合同都交還給了公司,自己并沒有留存。2013年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并未續簽合同,但王先生仍一直在圖書公司工作,直至2014年5月與公司領導發生爭執被開除。 王先生遂起訴要求圖書公司支付其未續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圖書公司則主張雙方簽訂的是五年期的勞動合同,并非三年期,王先生是因個人原因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并非公司將其開除。庭審中,圖書公司提交了有王先生簽字的《勞動合同書》及《離職申請表》、《勞動合同書》顯示合同期限為五年,《離職申請表》離職原因一欄載有“因個人原因離職”。對此,王先生稱兩份證據上確實是他簽的字, 但據其回憶,簽署勞動合同時,合同期限處是空白的,公司當時口頭告知其合同期限為三年;《離職申請表》是其辦理離職交接時公司要求其填寫的,離職原因一欄也是空白的,但王先生沒能就此提交證據予以證明。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圖書公司提交的《勞動合同書》及《離職申請表》均載有王先生親筆簽字,王先生也認可是其本人所簽。雖然王先生提出簽字時合同期限及離職原因部分是空白,卻未能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由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終法院未支持王先生的主張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一般地,在正常工作期間,人們通常并沒有保留證據的意識,只有糾紛發生后,進入訴訟階段,才知道證據對訴訟結果的重要性。這種思維習慣是造成很多勞動者無力舉證、維權困難的根本原 因;雖然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在舉證責任上對勞動者予以政策性傾斜,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更大的舉證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勞動者不需要舉證,因此,勞動者應培養證據意識、對于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以及其他相關材料,保留原件或副本。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者有權要求保留一份簽字蓋章后的合同文本,以免日后發生糾紛訴諸法律程序時處于被動地位。


   另外,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或簽收離職交接單、工資單等直接涉及其勞動權利義務的重要文本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審查文本內容,對于不理解、不明白的內容,可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解釋、備注 ;對于重要條款處留有空白的,要謹慎簽字,要求用人單位補充完整; 總之,要將雙方權利義務以文字形式予以固定,然后再簽字確認,以避免因此而留下漏洞,在產生爭議后難以言明,影響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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